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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教育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加強校外線下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讀

        來源:南海區教育局 訪問量:- 發布日期:2023-12-25 14:57:19

          問:出臺預收費管理通知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全面部署“雙減”工作,明確要求通過第三方托管、風險儲備金等方式,對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同年,教育部、省教育廳先后會同有關部門印發《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廣東省教育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廣東銀保監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粵教督〔2021〕9號),進一步明確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兩種監管方式的具體實施政策。

          歷經2年多治理,校外培訓亂象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校外培訓經營不善倒閉“卷錢跑路”等侵害群眾利益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為規范校外培訓行業秩序,推動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有效提高防范辦學風險的能力,堅決打擊“劣幣驅逐良幣”,使校外培訓回歸“良心的行業”,我市從切實維護學員、從業人員、培訓機構三方合法權益出發,在原有的政策基礎上,制定《佛山市教育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加強校外線下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的通知》(佛山教育〔2023〕95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完善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工作,為培訓行業健康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問:哪些培訓機構須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與廣東省出臺的鼓勵先學后付政策有什么不同?

          答:在佛山市內采用預收費模式的培訓機構,均須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本《通知》是從“資金監管對象、收費管理、預收費資金監管、退費管理及其他事項”等五部分內容,對我市校外線下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工作進行了規定。而2023年9月14日,廣東省教育廳等五部門印發了廣東省鼓勵校外培訓領域采用先學后付收費模式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是鼓勵全省培訓機構采用“先上課、后付費”的模式進行收費。若我市培訓機構采用了先學后付費模式,那么無需實行預收費資金監管。

          問:培訓機構收費管理方面具體的要求是什么呢?

          答:校外線下培訓機構分為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兩種,其中,學科類培訓機構收費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鏈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29/content_5647556.htm)及《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佛山市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的通知》(佛發改價費〔2021〕18號,鏈接:http://fsdr.foshan.gov.cn/fsfgj/fhj/zwdt/tzgg/content/post_5136155.html)等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

          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收費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鏈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29/content_5647556.htm)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2022〕4號,鏈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29/content_5734105.htm)等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

          問:預收費資金監管都有哪些模式?他們都有什么特點?

          答:預收費資金監管模式有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兩種。其中,銀行托管模式是通過第三方(即銀行)對培訓機構預收的學員培訓費進行監管,由銀行根據培訓機構履約情況(即提供培訓服務的進度),按照培訓服務進度或者其他相應的比例,逐步返還至培訓機構的結算賬戶。而風險保證金則是培訓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并在該賬戶內存入一筆培訓機構的自有資金作為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自有資金的最低額度不得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的費用總額,單個收費周期不得高于3個月,費用總額可按上年度培訓機構收取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費用的平均值測算。

          問:《通知》較原有的政策有什么不同(或者說細化和完善了什么內容)?

          答:與原有政策相比較,《通知》有五點變化。

         ?。ㄒ唬┹^《佛山市教育局等六部門關于加強佛山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佛山教育〔2021〕79號)》而言,開放了兩種預收費資金監管模式,供培訓機構選擇。

         ?。ǘ┻M一步細化和完善風險保證金監管模式?!锻ㄖ穼τ诂F有持辦學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培訓機構風險保證金額度,明確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執行(即最低額度不得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對于新開辦、沒有確切的招生人數的培訓機構(即《通知》實施前尚未持有辦學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培訓機構),《通知》明確設置了最低風險保證金標準12萬元。同時,風險保證金實施動態監管,培訓機構可在至少一個收費周期后根據學員數按程序申請調整風險保證金額度。

         ?。ㄈ锻ㄖ穼τ谂嘤枡C構擬變更資金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和終止辦學等三種情況也作了細化規定。擬變更資金監管賬戶和監管銀行的培訓機構須先在新的資金監管賬戶內存入不少于舊賬戶數額的資金,后經區教育局同意方能辦理舊賬戶的撤銷手續。擬終止辦學的培訓機構應結合其預收費資金監管模式處理其預收費。若為采用銀行托管模式的培訓機構須先向學員退回(其)尚未向學員交付的課程費用,后按照終止辦學的有關程序終止辦學。若為采用風險保證金模式的培訓機構須先向學員退回(其)尚未向學員交付的課程費用,后持財務清算審計報告、現有學員分流方案(含學員名單、學員費用清單)、學員簽署的退費確認書,向教育部門提出取回保證金申請,經教育部門同意后方能取回保證金。

         ?。ㄋ模锻ㄖ访鞔_培訓機構應公示退費規則、方式,應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學員簽訂合同,應與學員明確退費情形、退費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同時,《通知》根據《廣東省教育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廣東銀保監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粵教督〔2021〕9號)和《廣東省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辦法》明確了5條退費原則,并對退費存在爭議、無法協商的情況,明確了解決退費糾紛途徑。

         ?。ㄎ澹锻ㄖ窂谋O督管理角度出發,明確教育部門有權對培訓機構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明確培訓機構落實預收費資金監管的情況列入培訓機構年審年檢的必查內容,納入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的遴選、考核條件;明確有關部門、機構、監管銀行的保密責任。

          問:《通知》幾時開始實施,有效期多長?

          答:《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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